關于對《盤錦市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的解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和《盤錦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市農業農村局制定了《盤錦市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線索舉報獎勵辦法》,現就獎勵辦法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15條硬措施、省50條措施和我市安全生產100條措施,嚴厲打擊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和消除漁業安全事故隱患,鼓勵廣大群眾踴躍舉報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線索,對舉報漁業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特制定本辦法。
二、舉報方式及內容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下列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可以通過電話、來信、來訪等形式向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漁業執法部門舉報,經核實情況屬實的,給予獎勵。
1.涉漁“三無”船舶;
2.漁業船舶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有關航行、作業和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環境的重要設備、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維修;
3.漁業船舶擅自改變噸位、載重線、主機功率、人員定額和適航區域;
4.漁業船舶擅自關閉、屏蔽、拆卸、損毀導航安全設備;
5.漁業船舶超航區、超風級出海作業;
6.漁業船舶使用禁用的漁具或者網目尺寸小于規定標準的網具捕撈;
7.漁業船舶違反捕撈許可證載明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配額規定進行捕撈;
8.漁業船舶在禁漁區、禁漁期內捕撈,在禁漁區、禁漁期內從事非法捕撈漁獲物的銷售、收購活動;
9.漁業船舶未按照規定配備船員和安全設備;
10.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
11.漁港(碼頭)未取得經營許可;
12.其他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三、獎勵原則
1.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匿名舉報且在結案后能夠聯系到舉報人,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2.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人集體共同持本人有效證件領取獎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及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托文書和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3.同一舉報人在多地多部門舉報同一違法線索的,不重復獎勵;
4.舉報人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頂替的,不予獎勵;
5.舉報的漁業違法違規行為,漁業執法部門無法取證、核實或查處的,不予獎勵;
6.涉嫌犯罪需如實供述或爭取立功相關人員所提供的線索的,不予獎勵;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舉報的事項、內容、線索事先被各級漁業執法部門發現并做出處理;
(2)舉報人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和聯系方式;
(3)國家機關、社區(居委會,下同)工作人員在本人職責范圍內發現并報告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
(4)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不在本市各級漁業執法部門的管轄權限范圍;
(5)舉報內容沒有明確具體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和違法行為;
(6)舉報內容經漁業執法部門查證不屬實;
(7)受理單位認為不應當獎勵的其他情形。
四、舉報受理
(一)本市各級漁業執法部門負責受理舉報,對舉報事項不屬于本單位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漁業執法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二)根據舉報事項的性質,漁業執法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核查處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轉交下級漁業執法部門組織核查處理;下級漁業執法部門對重大、疑難舉報事項,可以報請上級漁業執法部門核查處理。
五、獎勵標準
對舉報非法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六、獎金領取方式
舉報人接到辦理領取獎金手續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到指定地點提交本人身份證件、銀行卡號等相關信息,經核實無誤,發放獎勵金,并填寫《盤錦市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舉報獎勵領取回執單》。
七、法律責任
舉報人對所舉報事項的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偽造材料、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及人員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單位:盤錦市農業農村局 解讀人:畢春龍 282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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