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的解讀
一、文件制定背景
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范文明執法,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司法部于2020年12月19日印發《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財行〔2020〕299號)。
為貫徹落實“管理辦法”,做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2022年5月,遼寧省農業農村廳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做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的通知》(農法發〔2021〕12號)要求,下發了《遼寧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做好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的通知》遼農辦農發〔2022〕243號,通知要求,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內設或所屬的農業綜合執法機構(含漁政執法機構)中,以及植物檢疫機構中依法執行國家植物檢疫任務的,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統一配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
二、文件制定意義
統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是深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加強執法隊伍管理的重要抓手,是統一農業行政執法形象、樹立農業農村部門執法權威的重要舉措。
三、相關法律依據
《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第三條中規定:植物檢疫人員進入車站、機場、港口、倉庫以及其他有關場所執行植物檢疫任務,應穿著檢疫制服和佩戴檢疫標志。《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一章第八條規定:植物檢疫人員著裝辦法以及服裝、標志式樣等由農業部、財政部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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