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部關于施行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的通告
為加強漁船進出漁港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便利漁船進出漁港,加強捕撈漁獲物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文件精神,我部決定施行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現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進出我國漁港的大中型(船長12米及以上)海洋漁業船舶(以下簡稱“漁船”)應當遵守本通告。
二、管理主體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部門”)負責漁船進出漁港報告的監督管理。
三、報告責任
船長為漁船進出港報告第一責任人,應當在漁船進出漁港前向擬進出漁港的管理部門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四、報告程序
漁船進出港報告應通過進出漁港報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2019年3月1日起可在中國漁政管理指揮系統平臺下載系統軟件并試運行。用戶登錄后填報基礎信息,基礎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更新。
出港報告內容包括:擬出港時間、配員情況、安全通導、救生、消防等安全裝備配備情況、攜帶網具情況等。
進港報告內容包括:擬進漁港、擬進港時間、配員情況、漁獲品種和數量等。
漁船提交進出港報告信息后,將收到系統校驗的反饋信息。未收到反饋信息的,應主動聯系管理部門獲取。系統校驗不合格的,應及時整改。
漁船因天氣或應急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規定程序報告的,應當在進出港后24小時內補辦報告手續。
五、管理要求
為加強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對未報告、系統校驗不合格進出港的漁船,管理部門應實行重點監控檢查。對報告虛假信息或拒不整改的漁船,管理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處罰。
六、設備要求
漁船應當始終保持船載通導終端設備處于正常工作狀態,不得故意屏蔽、關閉、損毀,確保漁船能夠準確定位。因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定位的,視為不符合安全適航條件,應當立即向管理部門報告。
七、其他事項
進出港的非漁業船舶應參照本制度向漁港所在地管理部門報告。
內陸和船長12米以下海洋漁業船舶進出漁港的報告制度可由各?。ㄗ灾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另行規定。
本制度自2019年8月1日施行。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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