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農辦發〔2024〕5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選辦法?盤錦市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辦法的通知
盤農辦發〔2024〕5號
關于印發盤錦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評選辦法 盤錦市示范家庭農場
評選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指導、扶持和服務,進一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農場評選工作,充分發揮典型引領、示范和帶動作用,推動全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高質量發展,現將《盤錦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選辦法》《盤錦市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主動公開)
盤錦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
2024年1月12日
盤錦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指導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在產業振興中的示范、帶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精神,參照《遼寧省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評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盤錦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簡稱“市級示范社”)是指達到本辦法要求,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評定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市級示范社評選工作,實行統一標準、公平公正、自愿申報的原則。
第四條 獲得縣(區)級示范社稱號,并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報市級示范社:
(一)登記設立
1.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成立,連續運行2年以上。
2.合作社章程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二)成員數量要求
1.種植合作社(含農機合作社)、畜牧養殖合作社、水產養殖合作社成員數量不少于10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農戶達到10戶以上,或者經營面積達到300畝以上。
3.合作社聯合社的成員達到3個以上,且每個合作社符合第1項要求。
(三)經營業績
年經營收入在60萬元以上。
(四)成員賬戶健全,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和返還盈余記錄清楚。
(五)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并有會議記錄。
(六)信用良好
沒有出現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污染環境事件,沒有受到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理處罰。
第五條 擬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向縣(區)農業農村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復印件);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名冊(含聯系電話);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最近2年成員(代表)大會的會議記錄(復印件);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3個農民成員賬戶記錄(復印件);
(五)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復印件,實行財務代記賬的,請加蓋代理公司章);
(六)當年經營情況報告(1200字以內);
各項提供復印件的材料均須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以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書面承諾告知,所提供的材料與實際情況相符。
第六條 經審查合格,縣(區)農業農村局應當將相關申報信息及縣(區)農業農村局舉報電話,在該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營業務所在村委會進行公示,也可利用市、縣級農民合作社信息管理應用平臺、微信小程序等予以公示,時間為5天。
公示無異議后,縣(區)農業農村局以正式文件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第七條 根據各縣(區)上報的材料,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農村經濟管理專家組成員組成評審工作組,對申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評選。
評審工作組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隨機篩選的3名成員進行核實。如果認為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申辯;視申辯情況再行處理。
第八條 經專家評審,符合標準的確定為市級示范社,市級示范社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上公布。
第九條 申報市級示范社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申報情況的真實性負責。市、縣(區)農業農村局只對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負責。
第十條 對市級示范社實行動態管理,對連續停業2年的,由市農業農村局取消市級示范社稱號。
第十一條 在評選過程中,發現申報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任一項造假情形的,取消該社自發現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市級示范社申報資格。
在動態管理中,市級示范社有造假行為的,取消其市級示范社稱號,以及自發現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市級示范社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2020年制定的《盤錦市市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評選辦法》(盤農辦發〔2020〕125號)廢止。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縣(區)級示范社評選辦法。
盤錦市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辦法
笫一條 為提升家庭農場發展質量,發揮其在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民增收致富方面的示范帶動作用,參照《遼寧省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的評選工作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每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選工作堅持自愿申報,統一標準,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擇優逐級推薦。
笫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縣(區)級示范家庭農場,可以申報本年度市級示范家庭農場。
(一)申報市級示范的家庭農場,必須經縣(區)農業農村局認定備案。
(二)家庭農場主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享有農村土地(含養殖水面)經營權。
(三)從事水稻、玉米、花生等糧油作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為80畝以上。
從事蔬萊、水果等經濟作物露地種植的,經營規模為15畝以上;利用設施種植的,設施占地面積為3畝以上。
從事畜牧業養殖的,應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養殖場所應當符合當地規劃及衛生防護距離要求,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其中:生豬存欄200頭或年出欄300頭以上;蛋雞存欄3000只以上,肉雞年出欄30000只以上;奶牛存欄10頭以上(其他品種的養殖規模,可根據實際年收益效果確定)。
從事種養結合的,土地經營規模為50畝以上。
(三)家庭農場上年經營收益達到5萬元以上,且從事農業經營收益占總收益80%以上。
(四)具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基礎設施、配套設施、機械裝備等。養殖場地廢棄物處理設施齊全,污染物排放達到當地環保要求。
(五)在農業農村部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上備案,使用家庭農場“隨手記”記賬軟件,及時登記家庭農場生產經營、財務收支、銷售庫存等信息。
(六)家庭農場能夠參照相關技術規程或標準從事生產經營,建立比較詳細的生產、銷售、用藥、免疫、檢疫、養殖等檔案資料,利用“一碼通”做到管理服務數字化。
(七)家庭農場主或者家庭成員參加過高素質農民培訓或接受過相關專業技能培訓。
(八)家庭農場主無不良信用記錄。
笫五條 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推薦表;
(二)家庭農場在農業農村部門的認定證書復印件,畜牧養殖家庭農場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家庭農場主戶口簿,家庭農場雇員身份證的復印件;
(四)家庭農場主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水域)流轉(租賃)合同,水域灘涂養殖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等復印件;
(五)家庭農場生產經營場所、生產設備、管理檔案、養殖場地廢棄物處理設施等證明材料;
(六)家庭農場上年度財務收支記錄,農業生產投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記錄,動物免疫、檢疫等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七)家庭農場主個人征信證明。
(八)家庭農場主書面承諾,告知所提供的材料與實際情況相符。
各項提供材料的復印件均須加蓋家庭農場公章,以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九)以縣(區)為單位,認定縣(區)級示范家庭農場的文件復印件。
笫六條 評選程序: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在縣(區)農業農村局組織下,填制申報推薦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逐級審核推薦。
(二)市農業農村局組織農村經濟管理專家組成員組成評審工作組,根據申報材料,采取打分方式,對申報的家庭農場進行評選。
(三)經專家評審,符合標準的確定為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名單在市農業農村局官網上公布。
笫七條 對市級示范家庭農場實行動態管理,對連續停業2年的,由市農業農村局取消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區)農業農村局核實無誤后,取消市級示范家庭農場稱號。情節嚴重的,從農業農村部家庭農場名錄系統中移除。
(一)申報示范家庭農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家庭農場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三)家庭農場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家庭農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按標準生產,發生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受到處罰或被媒體曝光,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
笫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2020年制定的《盤錦市市級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辦法》(盤農辦發〔2020〕117號)廢止。各縣(區)農業農村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縣(區)級示范家庭農場評選辦法。
盤錦市示范家庭農場申報推薦表
家庭農場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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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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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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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村委會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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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員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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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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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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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基本情況 |
(包括農場從業人員數量、生產類別、經營規模、設施裝備、經營狀況、家庭收入、品牌建設、發展規劃等,如在市場監督部門注冊登記,請予注明)
家庭農場主(簽字): 輔導員(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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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內容: 1.農業設施已備案: 2.家庭農場建設用地符合要求: 3.養殖類家庭農場符合當地環保要求:
審核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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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為縣示范家庭農場的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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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審核內容: 1.家庭農場主參加高素質農民培訓: 2.家庭農場主已獲得承包經營權證:
審核意見:
(縣(區)農業農村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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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市農業農村局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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