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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盤錦市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辦法(試行)》《盤錦市農業農村局分級分類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盤錦市農業農村局輕微違法行為不罰清單》的征求意見稿

為全面深化我市農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深入推進柔性執法工作優化營商環境,營造良好的農業生產經營秩序,現將盤錦市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盤錦市農業農村局分級分類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盤錦市農業農村局輕微違法行為不罰清單》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請于10月17日前反饋,郵箱:pjsnyncj@126.com,聯系人李玉民,電話2822465。

附件:1.盤錦市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2.《盤錦市農業農村局分級分類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3.《盤錦市農業農村局輕微違法行為不罰清單》。

 

                      盤錦市農業農村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1

盤錦市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國發〔2019〕18號)為加強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管,營造良好的農業農村領域行政執法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事中事后監管是指農業農村部門對取得行政許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范圍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采取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為。

第三條農業農村領域按照一般程序辦理、審批改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以及直接取消審批事項的事中事后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對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應全部納入“互聯網+監管”系統,實行“一張清單”管監管,做到清單之外無監管、清單之內無盲區。嚴格按照清單明確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范圍、監管方式、監管流程開展監督管理,防止隨意監管、越權監管。

第五條行政審批事項監管主要內容:

(一)一般程序審批事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準確以及合法有效;是否達到準予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二)審批改備案管理事項。是否已按備案要求辦理備案手續;備案資料是否真實、準確以及合法有效;是否滿足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三)實行告知承諾事項。承諾內容是否真實、準確以及合法有效;是否達到準予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四)取消審批事項。是否具備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生產經營活動中是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六條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實行“審管分離”改革的縣區,原則上由審批部門負責審批行為、過程和結果的監督管理,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許可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以及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未實行“審管分離”改革的縣區及市農業農村局,由負責行政審批的內設機構,負責審批行為、過程和結果的監督管理,農業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許可范圍內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以及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需要與其他部門開展的聯合監管,由市縣農業農村綜合執法機構負責與其他部門溝通協調并組織實施。

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行政審批事項事中事后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業務指導和調查處理結果的合法性審查。

第七條對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管,原則上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首次獲得行政許可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許可有效期第一個年度內應實行全覆蓋檢查。

第八條對農業農村行政審批事項的監督管理可以采取實地檢查、書面檢查、網絡監測和抽樣檢測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九條上級農業農村部門可以指定下級農業農村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監管對象進行監督檢查,也可以組織下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跨管轄區域的交叉檢查。開展交叉檢查時,應嚴格履行相關手續,確保檢查程序合法合規,檢查結果合法有效。

第十條按照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諾”方式取得行政許可的,農業農村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其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或承諾虛假不實,不具備準予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且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然達不到準予許可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應依法撤銷行政許可。

被撤銷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基于行政許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行政許可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立即停止,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申請人承擔。

因虛假或不實承諾被撤銷行政許可的,兩年之內不得再通過“告知承諾”方式獲得行政許可。

第十一條審批改備案管理事項和取消審批事項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具備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的,應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然不具備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不得公開或經批準不予公開的事項外,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檢查結束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檢查結果在“互聯網+監管”系統、盤錦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本部門官方網站予以公開公示。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三條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地核查記錄表、責令整改通知書等監管材料,應當及時整理并歸檔保存。法律法規對保存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對保存期沒有規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因虛假或不實承諾被撤銷行政許可以及因違法被行政、刑事處罰的個人、企業和其他組織,應當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本辦法由盤錦市農業農村負責解釋。

第十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盤錦市農業農村局分類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權責明確、協同高效的農業行政執法檢查體系,規范行政執法檢查行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依法監管、公開透明、公正高效、協同推進的原則。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不得擅自開展檢查,切實解決行政檢查選擇性、隨意性等問題, 為盤錦市農業農村生產經營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局建立分類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推進機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制定和實施農業農村各領域監管措施,利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建立“一單兩庫”,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具體承擔對檢查對象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事項相關規范要求以及安全生產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開展隨機檢查。法律法規有年度監督抽檢要求的,按照要求開展監督抽檢工作。

第四條 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管理制度。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進行的行政執法檢查,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直接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外,應在每年12月底前編制下一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明確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檢查依據、檢查時間、檢查方式,經分管領導審批后交本局法制機構,并由法制機構匯總后報司法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根據不同領域特點和風險程度,將抽查事項分為一般檢查事項和重點檢查事項,合理確定監管內容、方式和頻次,提高監管精準化水平。

一般檢查事項針對一般監管領域,抽查比例應嚴格進行限制。

重點檢查事項針對安全、質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領域,抽查比例不設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檢查批次順序。

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根據被檢查對象情況和農業生產經營特點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監管對象名錄庫內市場主體的5%,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多于2次。對于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根據企業信用情況,探索開展分類行政執法檢查。根據檢查領域特點和企業信用情況,制定具體檢查辦法,原則上應將監管對象劃分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嚴重失信四個等級。根據抽查對象的信用等級,相應增減隨機抽查的比例頻次和概率。

對列入守信的監管對象,除專項檢查和舉報檢查外,減少日常檢查;對列入基本守信的監管對象,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確定日常檢查次數;對列為失信和嚴重失信等級等情形的,應列入重點監管對象,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

對重點行業領域和因專項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級指令等情況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頻次限制。

第七條 要加強行政執法檢查協同開展。按照“進一次門、查多項事”的要求,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原則上應當以聯合執法的方式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切實減少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干擾。

第八條 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應當主動協調配合部門聯合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明確各批次抽查的任務名稱、監管對象和任務數量、時間安排、配合部門等,經聯席會議商定后,按照有關規定向司法部門報備。

第九條 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日常涉企行政檢查,應充分利用“互聯網+監管”平臺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行政執法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程序,落實行政執法檢查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三項制度,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十一條 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檢查,不得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得接受被檢查企業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檢查企業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檢查企業提供的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不得通過檢查工作為本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檢查結束后,行政執法檢查人員應及時提交書面檢查報告。嚴格檢查過程記錄,書面檢查報告要完整記載檢查情況。強化行政執法檢查檔案管理,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三條 檢查結果要及時反饋企業。行政執法檢查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監管銜接,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屬于職權范圍內且可依法當場處理的,及時現場處理;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 由檢查單位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允許范圍內加強執法創新,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通過柔性執法執法與普法、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方式,提升執法效率和社會效果。

第十五條 市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要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強化過程管控,確保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不履行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執法的;

(三)故意損壞或者違反規定銷毀當事人財物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罰沒款項、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財物的;

(五)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3:          

盤錦市農業農村局輕微違法行為不罰清單

 

序號

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

1

漁業船員未按規定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漁業船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漁業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攜帶有效的漁業船員證書;

.....

2

從事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未如實記錄或者保存生產、用藥和銷售情況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水產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填寫《水產養殖用藥記錄》,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癥狀,用藥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端a養殖用藥記錄》應當保存至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后2年以上。

《遼寧省漁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從事養殖生產應當建立水產品生產、用藥和銷售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銷售后的兩年。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未如實記錄或者保存生產、用藥和銷售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罰款。

3

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等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委托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一)對飼養的動物未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或者免疫技術規范實施免疫接種的;

(二)對飼養的種用、 乳用動物未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開展疫病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而未按照規定處理的;

(三)對飼養的犬只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

(四)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后未按照規定及時清洗、消毒的。

4

對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容器等不符合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5

對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或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畜禽養殖場未建立養殖檔案的,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養殖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6

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或者農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農業投入品使用者為個人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未按規定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

 

7

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未取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操作證件而操作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8

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

 

《聯合收割機跨區作業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持假冒《作業證》或擾亂跨區作業秩序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納入當地農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可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9

違反《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0

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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