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農業農村局執法服務指南
一、執法事項
行政處罰
二、實施對象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三、實施主體
盤錦市農業農村局
四、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
五、實施流程
1.立案;
2.調查取證;
3.提出處理意見報法制審核;
4.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5.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7.行政處罰決定由當事人履行完畢;
8.歸檔保存案卷材料。
六、實施時限
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七、結果公開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7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處罰結果
八、投訴渠道
盤錦市農業農村局
0427-2822465
九、救濟途徑
1.申請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盤錦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2.提出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遼寧省遼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遼寧省遼河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辦公地址、聯系電話
盤錦市農業農村局
地址:盤錦市大洼區遼東灣新區行政中心B座
聯系電話:0427-2822465
辦公時間: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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