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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2017)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發布時間:2017-09-15 瀏覽次數:314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2017)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序號 抽查事項 抽查依據 抽查主體 抽查內容 抽查方式 備注
1 對綠色食品標志使用人的檢查 1.【部門規章】《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6號)
第二十條 標志使用人在證書有效期內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執行綠色食品標準,保持綠色食品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穩定可靠;(二)遵守標志使用合同及相關規定,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三)積極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及其所屬綠色食品工作機構的跟蹤檢查;
2.【政府規章】《遼寧省綠色食品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151號發布,2011年第247號修訂)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綠色食品監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綠色食品標志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對轄區內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志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隨機抽查 委托盤錦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2 對從事農業轉基因研究、試驗、加工單位的檢查 【行政法規】《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1年第304號發布,2011年修訂)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檢查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隨機抽查 科教科
3 對農產品的監督抽查和現場檢查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頒布)
第三十四條 第一款 國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結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檢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冒用農產品質量標志。銷售未經檢測的農產品;未依法召回的農產品;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隨機抽查 委托盤錦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4 種子生產、經營、銷售行為檢查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是種子行政執法機關。種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種子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二)對種子進行取樣測試、試驗或者檢驗;(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生產經營檔案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違法生產經營的種子,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及運輸工具等;(五)查封違法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當事人應當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種子管理機構,可以開展種子執法相關工作。
2.【地方性法規】 《遼寧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種子管理工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和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種子執法人員查處種子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可以查閱、復制、摘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檢驗結果、標簽等相關資料,現場檢查種子生產、經營、貯藏場所。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查閱、復制、摘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檢驗結果、標簽等相關資料,現場檢查種子生產、經營、貯藏場所 隨機抽查 委托盤錦市種子站
5 肥料監督檢查 【部門規章】《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8號,2004年7月1日修正)
第七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肥料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隨機抽查 委托盤錦市土肥站
6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查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種子執法和監督,依法懲處侵害農民權益的種子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2.【部門規章】 《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50號,2005年3月10日頒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和結果處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和(或)種子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負責抽查樣品的扦樣工作,種子質量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負責抽查樣品的檢驗工作。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重點是當地主要農作物種子以及種子使用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農作物種子,對抽查樣品開展扦樣工作。 隨機抽查 委托盤錦市種子站
7 糧食經營活動檢查 【行政法規】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的總量平衡、宏觀調控和重要糧食品種的結構調整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監督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負責本地區糧食的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第三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盤錦市糧食局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要求對糧食收購資格進行核查。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技術規范;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隨機抽查 委托盤錦市糧食監督檢查大隊
8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監督檢查 【地方性法規】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2005年4月1日頒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資料。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有關土地承包情況,應當如實說明,不得干預和阻撓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資料。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有關土地承包情況,應當如實說明,不得干預和阻撓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隨機抽查 農經科
9 農藥監督檢查 1.【行政法規】《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97年第216號發布,2001年第326號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2.【部門規章】《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業部令1999年第20號發布,2007年第9號修訂)
第二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及農藥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盤錦市農村經濟委員會 對轄區內的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隨機抽查 委托盤錦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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